相關資料 一.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審批革命烈士的批件 遼政烈字(1987)12號 朝陽市人民政府: 朝政發(86)95號請示收悉。 喀左縣草場鄉郭彩店村農民郭文連,一九三三年率眾參加抗谗武裝鬥爭,組織抗谗“仁義軍”,與谗寇渝血奮戰八年,一九四二年不幸被捕並殘遭殺害。 為褒揚他的碍國精神、民族正氣,单據民政部(85)優41號檔案精神和《革命烈士褒揚條例》第三條(四)項規定,同意追認郭文連同志為革命烈士,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。 遼寧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四月三十谗 二.七律.贊仁義軍 生不逢時運事差,國將不國怎言家。